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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标准

转载 2020/06/07 14:35:55 发布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深度诸城 91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对于农民来说,种子的质量直接决定着这一年的收成,种子的高质量是主要经济来源的根本保障。个别商贩铤而走险,依然售卖假劣种子。今天,深度诸城-大庆为您整合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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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 《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 类别:,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理流程

1、【立案】办公室,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进行立案。备注: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进行立案
2、【调查与决定】办公室,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进行调查与决定。备注: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进行调查与决定
3、【送达与执行】办公室,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进行送达与执行。备注: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窗口咨询:潍坊市诸城市兴华东路59号鑫湖办公楼四楼林业发展中心办公室
电话咨询:0536-65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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