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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有关招标代理机构: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我市自2020年6月1日起实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代理行为,决定在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企业中选择有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专业力量的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并由已登记的代理机构实施物业管理招标代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机构申请登记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代理机构均可申请登记:
(一)依法设立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经营范围应有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或相关内容,外地代理机构需按规定成立分支机构和办理备案;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投资关系;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的相应专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六)有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熟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法规政策,具有物业管理方面的专业证书,按规定参加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七)可以向评标专家支付的劳务费用每人不少于300元/半天,并按行业水平适时调整;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登记。
二、代理机构申请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代理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诸城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二)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查看原件);
(四)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证书、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的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查看原件);
(五)办公场所内硬件配置的相关材料(可提供办公场所相片资料);
(六)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行为证明;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本通知下发后对代理机构实行集中登记。
诸城市区范围内申请登记的代理机构请将本通知第二条所列材料于5月20日前提交市物业管理科(诸城市房产服务中心2楼物业科)。
四、代理机构登记无名额限制,符合条件的均予登记。
本次集中登记截止后再申请登记的,应于计划从业前30日向物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
附件:诸城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表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来源:诸城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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