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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2-10号窗口
信件咨询:董国栋
电话咨询:0536-6216728
电话投诉:0536-656000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2-10号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
窗口序号:2-10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依据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依据名称:《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2017年9月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一)在设区的市边界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
(二)年取地表水一千五百万立方米、地下水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
(三)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
(四)申请取用地热水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受理条件
属于权责清单确定的本机关职责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取水许可申请书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3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对取水许可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2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其他
出具单位:其他
备注:由可能受影响的第三方出具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报告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0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备注:水资源论证报告分为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由业主单位或者委托水资源论证单位编制、填写。建设项目日取地表水1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立方米、地下水50立方米以上不足300立方米的,可不编制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水资源论证表。 建设项目日取地表水不足100立方米、地下水不足50立方米的,业主单位可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直接填写水资源论证表。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取水许可申请项目备案证明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出具单位:政府部门核发
备注:如果没有,可以能证明项目合法性的文件代替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出具单位:政府部门核发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受理
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在本级办理范围内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申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办理人姓名:董国栋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环节名称:组织专家评审
审查标准:现行的取水许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办理人姓名:谢海鹏、董国栋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长、科员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环节名称:承办人员审核
审查标准:现行取水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专家技术评审意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水行政许可初审意见
办理人姓名:李成武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副局长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环节名称:办结
审查标准:无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出具许可或不予许可文书
办理人姓名:董国栋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诸城市舜都路71号
电话:0536-6213161
行使内容
县级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审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常见问题
1、 问题: 提交材料时是否需要电子版?
回答: 每一份纸质材料需要对应的扫描电子版。
2、 问题: 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 0536-6216728
3、 问题: 该项目是否收费?
回答: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