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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

转载 发布:2020/12/19 09:11:41 来源:深度诸城综合 272 阅读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件咨询:居民养老科

电话咨询:0536-6072757

电话投诉:0536-6072958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冬季: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令号(文号):国发〔2014〕8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名称:《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发布令号(文号):人社部发〔2014〕17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依据名称:《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鲁政发〔2013〕13号

具体规定内容:

九、保险关系转移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受理条件

缴费期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参保人员。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0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材料名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其他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审查、办结

审查标准:转入地出具:居民养老关系转入联系函(审批表)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结果:居民养老关系转出单据

办理人姓名:居民养老科

办理部门:诸城市社会保险中心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居民养老科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诸城市司法局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都路71号诸城市人民法院

电话:0536-6213161

常见问题

1、 问题: 需要本人到场吗? 

回答: 不用!代办或者邮寄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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