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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迁移证明打印

转载 发布:2020/12/18 11:58:23 来源:深度诸城综合 280 阅读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诸城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东关大街25号

电话咨询:0536-6122167

电话投诉:0536-612216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诸城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东关大街25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冬季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依据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依据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令号(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依据名称: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在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及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作为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失业人员跨省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受理条件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打印转移凭证

审查标准:是否属社保中心失业保险参保人员

办理时限:实时

办理结果:通过、不通过

办理人姓名:刘明韶

办理部门:诸城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办理人职务:办事员

所在处室:失业职工服务科

常见问题

1、 问题: 如何打印失业保险参保证明? 

回答: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可通过省人社厅网上服务系统或前往线下服务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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