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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路7号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1-5号窗口
电话咨询:0536-6563709
电话投诉:0536-656000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路7号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1-5号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
窗口序号:1-5号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依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民政部
发布令号(文号):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有关的文件材料。
受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定形式、申请事项符合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无业务主管单位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根据服务指南要求自备
备注: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按照此版本拟定章程。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有业务主管单位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根据服务指南要求自备
备注: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按照此版本拟定章程。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根据服务指南要求自备
备注:A4纸正反面打印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理事会会议纪要范本(民办非企业单位)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根据服务指南要求自备
备注:监事仅为列席会议,仅在理事会决议后签字,不计入应参会人员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法定事项
办理时限:当场受理
办理结果:受理或不予受理
办理人姓名:徐珊珊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二科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社会事务科二科
环节名称: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法定事项
办理时限:即收即审
办理结果:材料审查
办理人姓名:刘海龙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二科
办理人职务:科长
所在处室:社会事务科二科
环节名称:办结
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审批对象等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办结
办理人姓名:张丽丽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二科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社会事务科二科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诸城市司法局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诸城市舜都路71号
电话:0536-6213161
常见问题
1、 问题: 查询方式
回答: 诸城市密州路7号诸城市政务大厅2楼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1-5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