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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诸城市行政审批局2楼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2-10号窗口
信件咨询:丁亮
电话咨询:0536-6216728
电话投诉:0536-656000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诸城市行政审批局2楼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2-10号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
窗口序号:2-10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发布令号(文号):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依据名称:退耕还林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2002年12月国务院令第367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条:“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订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依据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具体规定内容:
采伐林木许可审批——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青岛西海岸管委会、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依据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鲁政发[2020]11号
具体规定内容:
采伐林木许可审批——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受理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采伐确因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需要,且项目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文件;
②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合格,采伐量在规定采伐限额内。
2.未发现采伐林木存在权属争议。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已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不得批准采伐。
5.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6.申请采伐的林木不属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申请采伐林木的林权证书(没有林权证的,提供《林木权属证明》)(单位申请)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出具单位:政府部门核发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申请书(个人申请)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委托书(个人申请)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权属证明(个人申请)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受理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办理人姓名:丁亮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环节名称:审查
审查标准:审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进入核准程序
办理人姓名:谢海鹏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长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环节名称:核准
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审批对象等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进入办结程序
办理人姓名:谢海鹏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长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环节名称:办结
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审批对象等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准予许可后出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办理人姓名:丁亮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诸城市舜都路71号
电话:0536-6213161
常见问题
1、 问题: 哪些林木采伐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
回答: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