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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路7号诸城市政务大厅建设项目综合受理区12号-16号窗口
电话咨询:0536-6563708
电话投诉:0536-656000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路7号诸城市政务大厅建设项目综合受理区12号-16号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诸城市政务大厅2楼建设项目综合受理区
窗口序号:12号-16号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收费标准及依据
1、 费用名称: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收费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收费标准:新建道路、计划外挖掘、违章挖掘,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的规定收费。
受理条件
属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内容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申请表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材料名称:规划批准文件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材料名称:施工方案(含安全措施)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材料名称:施工范围示意图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受理
审查标准:对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审批对象等方面明确审查内容。对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审批对象等方面明确审查内容。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通知补正或退件。
办理人姓名:赵只增
办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科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建设工程项目科
环节名称:审核
审查标准:材料符合要求,审查通过;材料不符合要求,通知补正或不予通过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材料符合要求,审查通过;材料不符合要求,通知补正或不予通过
办理人姓名:赵只增
办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科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建设工程项目科
环节名称:办结
审查标准:材料符合要求,审查通过;材料不符合要求,通知补正或不予通过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办结
办理人姓名:赵只增
办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科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建设工程项目科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诸城市司法局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诸城市舜都路71号
电话:0536-6213161
行使内容
按照市、县相关规定
常见问题
1、 问题: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回答: 可以,带好双方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