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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转载 纤桐2020/11/28 11:59:12 发布 来源:深度诸城综合 作者:养乐多 28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1-5号窗口

电话咨询:0536-6563709

电话投诉:0536-656000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1-5号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 

窗口序号:1-5号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依据名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依据名称: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立车辆轴载检测装置;超过标准的车辆,必须卸载后方可通行,卸载所需费用由车主承担。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 输单位承担。

依据名称: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 超限运输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等物品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 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范围在设区的市辖区内的,应当向起运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车辆行驶范围跨设区的市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 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轮数、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 

(四)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五)车辆行驶证。

依据名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令号(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受理条件

1运输车辆应具备相应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 

2车辆轴载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运输货物为不可解体物体。 

4运输路线中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技术状况能够满足超限限车辆安全行驶需要。 

5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图片格式,3M以内)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出具单位: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名称:第三类超限运输护送方案(PDF/Word类型)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其他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牵引车车辆行驶证(图片类型,3M以内)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出具单位: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名称: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图片类型,3M以内)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出具单位:政府部门核发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图片类型,3M以内)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其他

备注:当经办人为法人时,须使用《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办理使用)》的模板进行填写,其余经办人使用经办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办理使用)的模板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第三类超限申请提供车辆轮廓图(图片类型,须包含正视、后视、侧视三个角度)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其他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牵引车车辆营运证(图片类型,3M以内)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出具单位: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名称:挂车车辆行驶证(或临时号牌证件照)(图片类型,3M以内)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出具单位:政府部门核发

备注:当牵引车的类型为普通货车时,不应存在挂车信息;当牵引车的类型为牵引车时,应填写完整的挂车信息。

材料名称:挂车车辆营运证(临时号牌可不提供)(图片类型,3M以内)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出具单位:政府部门核发

备注:当牵引车的类型为普通货车时,不应存在挂车信息;当牵引车的类型为牵引车时,应填写完整的挂车信息。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受理

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审批对象等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当场受理

办理结果:受理或不予受理

办理人姓名:徐姗姗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社会事务科二科

环节名称:审查

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审批对象等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当场审核

办理结果:进入核准程序

办理人姓名:刘海龙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长

所在处室:社会事务科二科

环节名称:核准

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审批对象等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进入办结程序

办理人姓名:郑德恩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分管负责人

所在处室:副书记

环节名称:办结

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审批对象等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准予许可后出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办理人姓名:殷立刚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副科长

所在处室:社会事务二科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诸城市舜都路71号

电话:0536-6213161

常见问题

1、 问题: 高速公路路况咨询 

回答: 96660,96659 

2、 问题: 交通出行监督举报热线 

回答: 12328 

3、 问题: 许可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回答: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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