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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楼2-10号窗口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
电话咨询:0536-6216728
电话投诉:0536-656000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楼2-10号窗口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依据名称: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山东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依据名称: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
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令号(文号):鲁粮发(2018)11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拟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机关)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受理条件
1.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2.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3.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延续)表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根据提供的样表自行填写打印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行到账户所属银行,由银行提供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原件(验证后带回)及复印件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行准备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原件(验证后带回)及复印件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或认可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验证后带回)及复印件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受理
审查标准: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延续)表》(原件1份);
2.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原件1份);
3.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原件(验证后带回)及复印件(1份);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验证后带回)及复印件(1份);
5.《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受理或不予受理
办理人姓名:臧双红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涉农事务科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环节名称:审查
审查标准:需要对申请人的仓储设施、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进行实地核查的,或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和询问。核查人员应做好核查记录,注明核查情况和核查时间,并在核查记录上签字。上级许可机关需要委托下级许可机关实地核查的,下级机关应予以协助。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审查
办理人姓名:谢海鹏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涉农事务科
办理人职务:科长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环节名称:办结
审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应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粮食收购许可决定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业务办结
办理人姓名:臧双红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涉农事务科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诸城市司法局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诸城市舜都路71号
电话:0536-6213161
常见问题
问题: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变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回答:
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书》;
2.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3.有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问题: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回答:
1.《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延续)表》(原件1份);
2.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原件1份);
3.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原件(验证后带回)及复印件(1份);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验证后带回)及复印件(1份);
5.《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
问题: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多久? 回答: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粮食收购者需要延续粮食收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收购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办理。
问题: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延续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回答:
1.《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延续)表》(原件1份);
2.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原件1份);
3.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原件(验证后带回)及复印件(1份);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验证后带回)及复印件(1份);
5.《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
6. 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问题: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回答:
1.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2.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3.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问题: 粮食收购资格注销的情形有哪些?
回答:
1.粮食收购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改变工商登记机关的;
3.粮食收购者申请注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购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粮食收购者依法终止的;
6.收购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7.收购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