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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审核)

转载 纤桐2020/11/02 16:48:27 发布 来源:深度诸城网综合 作者:养乐多 35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诸城市行政审批局

信件咨询:张婷苇

电话咨询:0536-6216728

电话投诉:0536-656000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诸城市行政审批局 

办理窗口名称: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 

窗口序号:2-10号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修正)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主席令第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依据名称:《森林防火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国务院令第54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受理条件

1、具有正当理由; 

2、接受防火检查; 

3、防火隔离带的开设符合要求; 

4、配备足够的看守人员; 

5、符合用火的天气条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林地使用证明材料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材料名称:用火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村、镇签章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材料名称:用火规划设计方案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其他

出具单位: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受理

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审批对象等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受理或不予受理

办理人姓名:张婷苇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环节名称:审查

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审批对象等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进入核准程序

办理人姓名:张婷苇、董国栋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环节名称:核准

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审批对象等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进入办结程序

办理人姓名:谢海鹏、张婷苇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长、科员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环节名称:办结

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审批对象等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准予许可后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办理人姓名:张婷苇、董国栋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诸城市舜都路71号电话:0536-6213161

常见问题

问题: 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 0536-621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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