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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转载 纤桐2020/11/02 11:29:59 发布 来源:深度诸城网综合 作者:养乐多 24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1-5号窗口

电话咨询:0536-6216719

电话投诉:0536-656000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1-5号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 

窗口序号:1-5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具体规定内容:

《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二十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后,由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具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从事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须具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3、从事文物修缮(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须具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受理

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审批对象等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1

办理结果:受理或不予受理

办理人姓名:王伟楠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社会事务一科

环节名称:审查

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审批对象等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3

办理结果:进入办结程序

办理人姓名:王刚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长

所在处室:社会事务一科

环节名称:办结

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审批对象等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1

办理结果:准予许可后出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办理人姓名:宋振华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社会事务一科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诸城市舜都路71号

电话:0536-6213161

常见问题

问题: 受理条件? 

回答: 1、申请人具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从事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须具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3、从事文物修缮(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须具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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