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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2-10号窗口
电话咨询:0536-6216719
电话投诉:0536- 656000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2-10号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
窗口序号:2-10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点至5点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3年7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3年7月修订)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受理条件
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受理
审查标准:受理标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受理与否
办理人姓名:王伟楠
办理部门:社会事务一科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社会事务一科
环节名称:审查
审查标准:合规性等审查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同意与否
办理人姓名:王刚
办理部门:社会事务一科
办理人职务:科长
所在处室:社会事务一科
环节名称:办结
审查标准:办结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办结
办理人姓名:宋振华
办理部门:社会事务一科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社会事务一科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诸城市司法局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诸城市舜都路71号.诸城市人民法院
电话:0536-6213161
常见问题
问题: 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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