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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2-10号窗口
电话咨询:0536-6216719
电话投诉:0536-656000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2-10号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
窗口序号:2-10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依据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令号(文号):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受理条件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应是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受理
审查标准:《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药品零售企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办理人姓名:王伟楠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社会事务一科
环节名称:现场核查
审查标准:《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药品零售企业》。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现场核查报告
办理人姓名:王刚、王伟楠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长、科员
所在处室:社会事务一科
环节名称:审查
审查标准:《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药品零售企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审查意见
办理人姓名:王伟楠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社会事务一科
环节名称:审核
审查标准:《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药品零售企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形成审核意见
办理人姓名:王刚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长
所在处室:社会事务一科
环节名称:决定
审查标准:《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药品零售企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作出许可决定意见
办理人姓名:璩朝军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副局长
所在处室:局办公室
环节名称:发证
审查标准:《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药品零售企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打印证书
办理人姓名:宋振华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社会事务一科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诸城市舜都路71号
电话:0536-6213161
常见问题
问题: 业务咨询电话?
回答: 0536-6216719
问题: 该事项是否需要现场核查?
回答: 需要。
问题: 该事项是否收费?
回答: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