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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转载 纤桐2020/10/28 16:27:34 发布 来源:深度诸城网综合 作者:养乐多 35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2-10号窗口

电话咨询:0536-6216719

电话投诉:0536-656000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2-10号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 

窗口序号:2-10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依据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令号(文号):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受理条件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应是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受理

审查标准:《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药品零售企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办理人姓名:王伟楠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社会事务一科

环节名称:现场核查

审查标准:《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药品零售企业》。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现场核查报告

办理人姓名:王刚、王伟楠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长、科员

所在处室:社会事务一科

环节名称:审查

审查标准:《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药品零售企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审查意见

办理人姓名:王伟楠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社会事务一科

环节名称:审核

审查标准:《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药品零售企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形成审核意见

办理人姓名:王刚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长

所在处室:社会事务一科

环节名称:决定

审查标准:《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药品零售企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作出许可决定意见

办理人姓名:璩朝军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副局长

所在处室:局办公室

环节名称:发证

审查标准:《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药品零售企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打印证书

办理人姓名:宋振华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社会事务一科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诸城市舜都路71号

电话:0536-6213161

常见问题

问题: 业务咨询电话? 

回答: 0536-6216719 

问题: 该事项是否需要现场核查? 

回答: 需要。 

问题: 该事项是否收费? 

回答: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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