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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男子盗窃摩托车卖不掉,送到派出所门口~结果~

转载 郭鑫宇2020/09/06 18:00:25 发布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深度诸城 544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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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王金辉,曾用名王壁辉,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诸城市**街道**村**号。2010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8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金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王金辉到诸城市**街道**村,盗窃季某某停放在其家门口处、未拔钥匙的价值1900元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卖给经营欧派电动车专卖店的王某甲,得赃款600挥霍。

2、2020年4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王金辉到诸城市**街道**村,盗窃刘某某丈夫停放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门口处的、未拔钥匙的价值11333元的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一辆,因卖不掉,于次日上午将该摩托车停放在开发区派出所门口,意图返还车辆,后该车被诸城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发现并保管。现被告人王金辉对两名被害人均已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受理案件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协议书、收到条、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季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王金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金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金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建
2020年8月6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 编辑:深度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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