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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出行安全水平,根据省公安厅和潍坊市公安局部署要求,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即日起,对存在未悬挂号牌、前置号牌、遮挡号牌行为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拦截纠正,自9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注册登记、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依法进行处罚。
二、整治范围
诸城市辖区全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开放式小区、村居。
三、整治措施
1、未悬挂省内号牌的,当场核实是否注册登记,未登记的,依法进行处罚;已登记未安装号牌的,依法处罚并责成当事人在纠正后放行。
2、号牌悬挂错误的,倒置号牌、遮挡号牌、污损号牌、前置号牌的,依法处罚并责成当事人纠正后放行。
3、使用假牌套牌的,当场核实后,对假套牌依法收缴,依法处罚。
四、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第二十八条 “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第七十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五、其他要求
1、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邮政快递、外卖配送等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加强内部员工电动自行车悬挂号牌的宣传教育。
2、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我市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秩序环境。
3、阻碍依法执行职务、蛮横无理、拒不配合民警检查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