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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检部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5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街道**村**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执业医生资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2007年7月20日,2013年9月12日两次因非法行医被诸城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后,2019年9月26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再次到本市**街道**村王某乙家,给王某乙扎针输液,被诸城市卫生**局执法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取得执业医生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海鑫
2020年6月24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 编辑:深度诸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