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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攻略

转载 2020/06/07 11:25:28 发布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深度诸城 75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安全生产不能马虎,这关系到人命!官方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今天,深度诸城-大庆为您整理了“黑名单”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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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印发<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情形: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11)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或虽已开展但未有效运行,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受理条件

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11)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或虽已开展但未有效运行,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

办理材料

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信息汇总表

办理流程

网办深度:信息发布;暂不支持网上支付

对各市上报的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进行核查或审核,经研究同意后分类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告。

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期满后,按程序作出是否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向社会发布公告

法定办理时限:无

办理地址

窗口咨询:诸城市繁荣路139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诸城市舜都路71号
电话:0536-6213161

行使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落实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制度。规范运行信息采集、提交、审核、上报等程序。 2.将符合失信行为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 3.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期满后,按程序作出是否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4.将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领域的“黑名单”,同时纳入省级管理。 5.对各市上报的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进行核查或审核,经研究同意后分类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6.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工作。

常见问题

问题1: 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情形有哪些?
回答: 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11)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或虽已开展但未有效运行,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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