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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职能,全面做好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根据上级及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政策,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申请办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我市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或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的成年(年满18周岁)无业重度残疾人,家庭财产符合我市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且其相关义务人无完全赡(抚、扶)养能力。
2、因病(伤)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可单人入保:
⑴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后,人均收入介于我市低保标准的1-2倍;
⑵家庭财产符合《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⑶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
⑷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同时满足按户入保和单人入保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可按户入保。
(四)收入认定:⑴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子女赡养费等现金和实物收入;⑵财产认定方面,申请人家庭可以拥有维持家庭成员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家庭财产;⑶低保或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参加劳动就业、外出务工等增加的必需支出,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城乡低保标准的30%扣减,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⑷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过市民政局确认,可以延长低保待遇3-6个月,其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延长低保待遇6个月。
(五)低保标准:目前,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8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二、关于申请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一)救助对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提供食宿、衣物、零用钱、基本照料、疾病治疗及护理服务等;分散供养人员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领取供养金基本生活标准部分。市民政局向受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发放照料护理补助,由其向分散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照料和生病护理服务。
(三)救助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目前,我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再区分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全部执行每人每年7000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450元,半自理的每人每月280元,自理的每人每月150元。
三、关于申请办理临时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诸城市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
四、关于申请办理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具有诸城户籍且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60-99周岁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对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
五、关于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对象:具有诸城户籍且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代)的残疾人。其中不能享受人员: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⑵纳入特困供养人员供养的残疾人;⑶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⑷领取老年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的残疾人;⑸领取因公致残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的残疾人;⑹领取离休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对象:具有诸城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和三、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其中不能享受人员: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⑵纳入特困供养人员供养的残疾人;⑶领取老年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⑷领取因公致残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⑸领取离休等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元发放;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三、四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20元发放。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元发放;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20元发放;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80元发放。
六、关于申请办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重点困境儿童政策
(一)孤儿:我市范围内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诸城户籍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有诸城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2、重病:参照我市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
5、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三)重点困境儿童:具有诸城市户籍,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主要包括:
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至四级的视力、肢体、智力或精神残疾。“大病”是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病种的疾病。“罕见病”是指符合本意见所列罕见病病种认定范围的疾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ett’s)综合征、笨丙酮尿症(4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病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
(四)救助标准:
1、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92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2、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七、申请办理程序
(一)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申请办理程序:
1、申请。由户主向所在镇街(园区)如实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等情况。
2、审核。镇街(园区)对申请家庭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组织村(居)委会入户调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拟救助意见。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市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确定救助类别,并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委托镇街(园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办理程序: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园区)提出申请,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审核。镇街(园区)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进行信息比对核实,无需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3、审批。市民政局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自批准当月起发放补贴,对审批未通过的,委托镇街(园区)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经村委同意后,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园区)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审核。镇街(园区)受理后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上报至市残联。
3、审批。市残联受理后对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至民政局,由民政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定。审定合格的自审定当月起发放补贴资金。
(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办理程序: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困境儿童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区进行申请,镇街区民政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核后,将审核合格的相关申请报市民政局进行审批。
八、社会救助兜底政策咨询投诉举报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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