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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凡是保护文物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支持。今天,深度诸城-大庆为您找到了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相关的申请程序。
办理依据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十二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办理条件
符合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办理材料
申请文件
办理流程
网办深度:全程网办。本事项支持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暂不支持网上支付
递交相关材料
对事项进行审查
对事项进行办结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窗口咨询:诸城市府前街57号鑫湖机关办公楼六楼
电话咨询:0536-6112797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诸城市司法局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都路71号诸城市人民法院
电话:0536-6213161
常见问题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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