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招聘 / 职场资讯 / 正文
正在阅读: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分享文章
分享到:

微信扫一扫

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转载 发布:2020/12/24 11:48:30 来源:深度诸城综合 215 阅读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诸城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诸城市东关大街25号)

电话咨询:0536-6122290

电话投诉:0536-6072983

设定依据

1、 《社会保险法》;《行政处罚法》;《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类别:,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令号(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1.【法律】《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章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决定、实施

审查标准:法定标准

办理时限: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办理结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

办理人姓名:侯金国

办理部门: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人职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所在处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都路71号

电话:0536-6213161

名企招聘

急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