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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

转载 发布:2020/12/23 16:53:19 来源:深度诸城综合 381 阅读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号厅二楼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科

信件咨询:张培录

电话咨询:0536-6072953

电话投诉:0536-607297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号厅二楼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科 

办理窗口名称:工伤认定窗口 

窗口序号:209室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理条件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工伤认定申请表》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载打印或工伤保险科领取。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证明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收集提供

备注:相关资料可参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材料名称: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医院等医疗机构出具

材料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根据材料名称,对应提供。

备注:存在材料中涉及情形的必须提交。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受理

审查标准:复核工伤保险条例

办理时限:10

办理结果:受理或不受理

办理人姓名:张培录

办理部门: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科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科

环节名称:调查核实

审查标准:符合或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办理时限:20

办理结果:符合或者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办理人姓名:刘培春

办理部门: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科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科

环节名称:办结

审查标准:工伤保险条例

办理时限:15

办理结果:认定或不认定工伤

办理人姓名:王飞

办理部门:符合或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办理人职务:业务负责人

所在处室:符合或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都路71号
电话:0536-6213161

常见问题

1、 问题: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回答: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问题: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回答: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 问题: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回答: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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