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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转载 发布:2020/12/23 16:13:13 来源:深度诸城综合 214 阅读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尚未制定标准

信件咨询:尚未制定标准

电话咨询:0536-6122290

电话投诉:0536-6072983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尚未制定标准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三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12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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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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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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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都路71号
电话:0536-6213161

常见问题

1、 问题: 可以为举报人保密么? 

回答: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三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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