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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

转载 发布:2020/12/23 11:59:29 来源:深度诸城综合 310 阅读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潍坊市诸城市东关大街25号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厅2楼5号窗口

信件咨询:殷桂新

电话咨询:0536-6072813

电话投诉:0536-607281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潍坊市诸城市东关大街25号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厅2楼5号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厅2楼劳动关系窗口 

窗口序号: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厅2楼5号窗口 

受理时间:5-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时,下午14:00-18:00;其他月份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时,下午13:30-17:3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最低工资规定》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令号(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名称:《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88号,2006年7月10日通过,2006年7月31日发布,2006年9月1日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受理条件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无异议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工资发放情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起止时间、履行民主程序情况等)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行制作

备注:报告内容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受理、审查、备案

审查标准:企业是否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结果:备案。

办理人姓名:殷桂新

办理部门: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人职务:副负责人

所在处室: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科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都路71号
电话:0536-6213161

常见问题

1、 问题: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什么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回答: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 问题: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回答: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3、 问题: 什么情况下企业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回答: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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