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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转载 发布:2020/12/19 15:23:39 来源:深度诸城综合 226 阅读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诸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电话咨询:0536-6072948

电话投诉:0536-6072958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诸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依据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名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令号(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受理条件

参保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缴费基数申报

审查标准:按照省社保中心通知内容审核

办理时限:实时

办理结果:通过、不通过

办理人姓名:马明 孙有玲 闫英霞 历建琦 邱龙 管延龄 张崇烈 康金

办理部门:诸城市社会保险中心

办理人职务:工作人员

所在处室:综合业务科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诸城市司法局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都路71号诸城市人民法院

电话:0536-6213161

常见问题

1、 问题: 由谁进行缴费申报? 

回答: 参保单位代为申报,履行代扣代缴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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