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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

转载 发布:2020/12/19 11:59:35 来源:深度诸城综合 286 阅读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诸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9-14号

电话咨询:0536-6072948

电话投诉:0536-6072958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诸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9-14号 

办理窗口名称:社会保险补缴窗口 

窗口序号: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厅1楼9-14号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依据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依据名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令号(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受理条件

缴费数额已确认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社会保险费缴纳

审查标准:无

办理时限:0

办理结果:打印征缴单

办理人姓名:马明 孙有玲 闫英霞 历建琦 邱龙 管延龄 张崇烈 康金

办理部门:诸城市社保中心

办理人职务:工作人员

所在处室:综合业务科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诸城市司法局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都路71号诸城市人民法院

电话:0536-6213161

常见问题

1、 问题: 缴费流程 

回答: 办理缴费业务申报后,根据征缴单据缴纳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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