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诸城男子太疯狂!非法拘禁妇女!还~
转载
郭鑫宇于 2020/12/28 19:28:07 发布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深度诸城
3337 阅读
0 评论
7 点赞
1967年生人,
携“相好”的远走高飞未遂~
将其拘禁,并殴打对方及其孙子~
12月28日,中国检察网公布
的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一份起诉书中
被告人犯罪行为令人感叹...
太疯狂!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2426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诸城市**镇**村**号。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4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到杨某某家中,纠缠杨某某与其一起离家外出打工,因杨某某不同意遂采用锁大门、藏钥匙、没收手机、监视如厕等手段拘禁杨某某长达九小时。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采用胶带封嘴、打耳光等方式殴打杨某某及其孙子。现被告人王某甲已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壁纸刀、胶带;2、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扣押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都50多的人了,还……
难道真应了那句“问世间情是何物,
直教生死相许”?
你身边发生过类似的事吗?
可以进“诸城曝光台”情感频道
发帖交流。
来源:中国检察网 编辑:深度诸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