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建设项目综合受理区12号-16号窗口
电话咨询:0536-6563708
电话投诉:0536-656000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建设项目综合受理区12号-16号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建设项目综合受理区
窗口序号:12号-16号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
发布令号(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
发布令号(文号):(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国发〔2012〕52号
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由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实施。
依据名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水利部
发布令号(文号):(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2015年水利部第47号令第一次修正,2017年水利部第49号令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关要求。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十条:“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
受理条件
1 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 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 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3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3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材料名称:与第三者利害关系说明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3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报告及批复文件,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提交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报告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3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受理
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在本级办理范围内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申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办理人姓名:李明涛
办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科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建设工程项目科
环节名称:审核
审查标准:现行规划同意书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专家技术评审意见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初审意见
办理人姓名:李程
办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科
办理人职务:科长
所在处室:建设工程项目科
环节名称:决定
审查标准:现行规划同意书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专家评审意见、初审意见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审查意见
办理人姓名:徐伟
办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科
办理人职务:副局长
所在处室:建设工程项目科
环节名称:办结
审查标准:查意见书
办理时限:即时送达
办理结果:送达审查意见书
办理人姓名:李明涛
办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科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建设工程项目科
法律救济
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诸城市司法局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诸城市舜都路71号诸城市人民法院
电话:0536-6213161
常见问题
1、 问题: 办理地点在哪?
回答: 诸城市密州路7号诸城市政务大厅二楼建设项目综合受理区12号-16号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