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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2-10号窗口
信件咨询:董国栋
电话咨询:0536-6216728
电话投诉:0536-6560001
受理地点、时间
理地点:山东省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2-10号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
窗口序号:2-10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水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
发布令号(文号):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依据名称:《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
发布令号(文号):2017年9月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六条:“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依据名称:《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制定机关:山东省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1991年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采砂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受理条件
所申请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申请书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6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采砂专项论证报告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3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其他
出具单位: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按照许可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作业以及作业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承诺函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3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不涉及的,提供承诺函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3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受理
审查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形式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受理或不予受理
办理人姓名:董国栋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环节名称:审查
审查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形式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出具审查意见
办理人姓名:谢海鹏、董国栋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长、科员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环节名称:核准
审查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形式,初审意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核准或者不予核准
办理人姓名:郑德恩、谢海鹏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副书记、科长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环节名称:办结
审查标准:无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人姓名:董国栋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法律救济
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诸城市舜都路71号
电话:0536-6213161
行使内容
县级: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审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常见问题
1、 问题: 该项目是否收费?
回答: 不收费。
2、 问题: 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 0536-6216728
3、 问题: 采砂专项论证报告是否需要电子版?
回答: 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