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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2-10号窗口
信件咨询:涉农事务科
电话咨询:0536-6216728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2-10号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
窗口序号:2-10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国发〔2014〕5号
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依据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制定机关:水利部
发布令号(文号):水政资〔1995〕457号,2014年8月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从事各项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占用者必须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管辖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八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3年以上的(含3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
第十一条:“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包括占用期3年以上和3年以下),给工程管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由占用者给予赔偿。并交付被占用的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用于弥补损失,不得挪作他用。对3年以下临时占用期满的,占用者必须负责恢复工程被占用前的原貌,经原批准占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依据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制定机关:山东省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鲁政字〔2013〕256号,2013年12月
具体规定内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受理条件
所申请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申报文件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3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3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占用灌排设施申请表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3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与被占用灌排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3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受理
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审批对象等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受理或不予受理
办理人姓名:谢海鹏、董国栋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长、科员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环节名称:审查
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审批对象等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进入核准程序
办理人姓名:谢海鹏、董国栋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长、科员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环节名称:核准
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审批对象等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进入办结程序
办理人姓名:李成武、谢海鹏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副局长、科长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环节名称:办结
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审批对象等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准予许可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办理人姓名:谢海鹏、董国栋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长、科员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法律救济
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诸城市舜都路71号
电话:0536-6213161
行使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实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常见问题
1、 问题: 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 0536-6216728
2、 问题: 该事项是否收费?
回答: 不收费。
3、 问题: 是否需要进行技术审查?
回答: 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