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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转载 纤桐2020/11/24 14:51:05 发布 来源:深度诸城综合 作者:养乐多 21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建设项目综合受理区12号-16号窗口

电话咨询:0536-6563708

电话投诉:0536-656000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建设项目综合受理区12号-16号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建设项目综合受理区 

窗口序号:12号-16号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依据名称:《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2014年2月公布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四条:“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地铁、船闸、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依据名称:《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2017年9月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排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依据名称:《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2011年11月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和其它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应当经胶东调水机构同意。前款所列各类工程需要维护、检修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胶东调水机构同意,并不得影响工程正常运行。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胶东调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

依据名称:《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1999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方案,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干流、湖泊上,由省以上审批立项或者涉及市(地)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他项目,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 

第五条第二款:“本省管理的小清河、大沽河、潍河、大汶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沂河、沭河、泗河、梁济运河和南四湖的流域防洪规划及跨上述河道流域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地)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依据名称:《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2015年4月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桥梁、道路、码头、船闸、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工程运行安全和其他技术要求,并征求有管理权限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依据名称:《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省政府令第19号,2018年1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九条:“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防潮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关堤防管理的规定。”

依据名称:《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省政府令第100号,2018年1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应当符合灌区工程引水、输水、蓄水、排水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安排施工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受理条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凭证。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建设方案(含图纸)。

4.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提交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

6.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承诺函。

7.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不涉及的,提供承诺函。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建设单位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申请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3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建设方案(含图纸)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3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3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3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承诺函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3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建设项目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协议;不涉及的,提供承诺函。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3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受理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受理人员制作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制作补正材料通知单,送达申请人。

(3)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人员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不受理告知书、补正材料通知单、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办理人姓名:李明涛

办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科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建设工程项目科

环节名称:审查

审查标准:承办人员视情况征求有关市县水利局意见,根据听证、现场核查、专家技术评审和征求意见等情况,拟稿初审文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拟稿审查意见书

办理人姓名:李程

办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科

办理人职务:科长

所在处室:建设工程项目科

环节名称:决定

审查标准:对承办人员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审签、签发审查意见书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审查意见书

办理人姓名:徐伟

办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科

办理人职务:副局长

所在处室:建设工程项目科

环节名称:办结

审查标准:审查意见书

办理时限:即时送达

办理结果:送达审查意见书

办理人姓名:李明涛

办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科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建设工程项目科

法律救济

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诸城市司法局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诸城市舜都路71号诸城市人民法院

电话:0536-6213161

常见问题

1、 问题: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哪些手续? 

回答: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经审查同意的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3、工程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工程竣工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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