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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2-10号窗口
信件咨询:董国栋
电话咨询:0536-6216728
电话投诉:0536-656000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2-10号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社会民生综合受理服务区
窗口序号:2-10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渔业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无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名称:《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无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内陆水域的渔业,按行政区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二十条:凡在本省登记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必须持有捕捞许可证。
依据名称:《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令号(文号):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2018年12月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第三十条: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
(二)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第三十二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第五十七条: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国内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和徒手作业捕捞许可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受理条件
在本辖区行政范围内从渔业捕捞生产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申请人户口簿或营业执照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备注:该说明是指申请人提供的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承诺性说明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出具单位:政府部门核发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出具单位:政府部门核发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出具单位:政府部门核发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材料名称:渔业捕捞许可申请书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空白样表:点击查看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受理
审查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等受理条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受理或不予受理
办理人姓名:董国栋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环节名称:审查
审查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等法定形式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出具初审意见
办理人姓名:谢海鹏、董国栋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长、科员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环节名称:核准
审查标准:是否符合先关法律法规条文法定形式及初审意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出具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意见
办理人姓名:李成武、谢海鹏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副局长、科长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环节名称:办结
审查标准:无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准予许可后出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办理人姓名:董国栋
办理部门: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人职务:科员
所在处室:涉农事务科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诸城市舜都路71号
电话:0536-6213161
行使内容
县级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常见问题
1、 问题: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是否需要原件?
回答: 需要交验。
2、 问题: 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 0536-6216728
3、 问题: 该项目是否收费?
回答: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