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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缓解疫情影响,恢复和提振消费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诸城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健康生活消费促进月”惠民消费券发放工作。
一、活动时间和范围
2020年6月19日至7月17日,在全市餐饮、零售(商场、生鲜及日用百货类超市、便利店等商家)领域发放惠民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全市符合要求、资质齐全且诚信经营的支付宝注册商户均可参与活动。为保证活动顺利开展,需完善商家资料,上传营业执照,参与过程如有问题可与支付宝客服联系,电话:95188。
二、活动方式
诸城市财政安排550万元专项资金,支付宝平台承担电子消费券发放工作。消费者可以在支付宝APP上领取消费券。其中,餐饮类消费券线上线下均可使用,购物类消费券限线下到店使用。
三、消费券的领取和使用
消费券分为餐饮和购物两类,餐饮券包括20元券、30元券、40元券,购物券包括10元券、20元券、30元券。消费券有效期为10天。消费券投放期间,用户可在支付宝APP首页氛围图、腰封图或搜索“诸城”、“诸城消费券”等关键词进入专题会场领取。消费券在投放日限时限额发放,每人每次(批)可领取同类消费券限一张,领完为止。
四、投放计划
消费券分五次发放,连续五周每周五投放一次(6月19日、6月26日、7月3日、7月10日、7月17日),中午12:00发餐饮券、中午12:30发购物券。
第一次 6月19日(周五)
发放300万元券值(餐饮券与购物券比例2:1)
第二次 6月26日
投放200万元券值
第三次 7月3日
投放50万元券值加第一次核销结余资金
第四次 7月10日
投放额度为第二次核销结余资金
第五次 7月17日
投放额度为第三次核销结余资金
五、使用规则
1、消费券领取成功后,通过支付宝核销使用。餐饮消费券须满足面值两倍以上核销,购物消费券须满足面值四倍以上核销。
2、每笔消费限用一张消费券。
3、消费券在使用时,可与商家优惠叠加使用。
4、上轮消费券领取后未使用的,取消紧邻下一轮领取资格(隔轮可再次领取)。
5、消费券不可提现,不可转赠、转让他人,不可为他人付款,不可售卖。
6、在有效期内使用消费券的订单发生全额退款时,消费券可再次使用,退款后的消费券有效期不变。如超出有效期或有效期内订单部分退款,消费券无法再次使用。